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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宁县参保人员如何报销医药费用?

时间:2018-07-19 11:51 发布人:黄秋实 浏览:

  参保人员如何报销医药费用?

  答:(一)门诊报销。普通门诊、特慢病门诊在昌宁县内医疗机构就诊即凭社会保障卡(证)、居民身份证就诊实行即时结算。在保山市外特殊疾病、慢性病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不能即时结算的,门诊医疗费用由个人垫付,最迟于次年3月31日前将《就诊卡》复印件、门诊发票原件、处方(或收费清单)原件等交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医保经办人员)审核报销。

  (二)住院报销。在保山市内的定点医疗机构凭社会保障卡(证)、居民身份证办理医保入院登记手续,出院在医院即时结算。保山市外定点医疗机构无法进行结算的,先由个人自付后凭医保卡(证)、患者身份证复印件、出院小结、住院发票原件、医疗费用清单原件等资料交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乡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医保经办人员)审核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