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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宁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时间:2018-07-19 11:35 发布人:黄秋实 浏览:

  一、 什么是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答: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整合后统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简称城乡居民医保)。从2017年1月1 日起,保山市五县(市、区)统一执行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提供普通门诊、特慢病门诊、住院和大病医疗保障,按照缴费义务和享受待遇相统一,覆盖城乡的医疗保险制度,确保服务和待遇持续提升、公平可及,满足参保群众基本医疗保障需求。

  二、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何意义?

  答: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社会保障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参保才能按照政策报销合规医疗费用,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方式,对解决群众“看病难”,逐步缓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维护和保障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障权益,促进社会公平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三、 哪些人可以参保?

  答:1、昌宁县行政区域内除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不受城乡户籍限制,包括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在校就读学生、在园儿童、婴幼儿、新生儿、宗教教职人员、长期投资经商和外来务工人员的未成年子女,以及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人员。农民工和灵活就业人员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困难的,可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2、具有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和台湾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的港、澳、台人员;获得中国永久居留、在昌宁县居住但未就业,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国人(无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其他证件但与我县居民形成事实婚姻的外籍人员,由其所在行政村或社区出具证明纳入参保,并为其办理医疗保险参保手续)。

  3、新生儿参保。新生儿自出生之日即可到户籍所在乡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参保缴费。

  4、已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的人员不再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四、2018年个人缴费标准是多少?

  答:1、2018年度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180元。

  2、符合资助条件的特殊人群个人缴费部分补助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五、缴费时间是?

  答:昌宁县2018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集中缴费时间在2017年10月1日至12月10日。在上述缴费期后,不再办理除新生儿和退伍军人以外的2018年度城乡居民医保缴费手续,不得逾期补缴,也不得要求返还已缴纳的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对逾期不履行缴费义务的,视为自愿放弃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六、如何缴费参保?

  答:1、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村(社区)、居民小组负责组织实施。

  2、城乡居民以参保人为单位,在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参保缴费,由所在的行政村(社区)代收代缴或由个人到农行惠农支付点自行缴费,并领取缴费票据,票据要妥善保管不得遗失。

  3、特殊人群可按规定享受参保资助。

  七、参保人员如何办理停保、变动手续?

  参保居民携带医保卡或医保证及停保证明等相关资料(如:上大学、入伍、死亡等情况)到户口所属的乡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办理。

  八、参保人员享受哪些医疗待遇?

  答:1、普通门诊医疗待遇:一个自然年度内门诊医疗费用最高支付限额为300元,医保基金按50%的比例报销。每人每日医保基金支付限额21元,每月累计支付限额70元。

  2、慢性病门诊待遇:年度内起付标准累计200元,报销比例60%,不分医院级别,最高支付限额1500元。

  3、特殊病门诊待遇:年度内起付标准累计1000元,报销比例70%,不分医院级别,与住院医疗费用累计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

  4、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待遇:一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200元,报销比例90%;二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500元,报销比例75%;三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700元,报销比例60%;省级及省外医疗机构:起付标准1000元,报销比例50%;

  5、大病保险待遇: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20万元。大病保险已实行医院“一站式”结算,不需要患者再到医保经办机构进行二次报销。

  九、特殊病、慢性病门诊的病种有哪些?

  答:(一)特殊疾病门诊病种:⑴恶性肿瘤(包括各种癌症、肉瘤、淋巴瘤、多发性骨髓瘤、黑色素瘤、生殖细胞瘤、白血病及其他需要放、化疗的颅内肿瘤);⑵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包括血透、腹透、CRRT 治疗);⑶器官移植(包括肾移植、肝移植、血液系统疾病的骨髓移植和干细胞移植、心肺移植);⑷系统性红斑狼疮;⑸再生障碍性贫血(包括遗传性球型红细胞增多症、自身免疫性溶血性贫血、地中海贫血);⑹血友病;⑺精神分裂症及双相情感障碍。

  (二)慢性病门诊病种:⑴糖尿病;⑵原发或继发性高血压 II—III期;⑶冠心病;⑷甲状腺机能亢进;⑸甲状腺机能减退;⑹活动性肺结核;⑺慢性活动性肝炎;⑻癫痫;⑼儿童生长发育障碍(生长激素缺乏症);⑽美沙酮维持治疗。

  十、特殊疾病、慢性病如何申报?

  答:参加保山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并连续缴费满两年的参保居民需申请办理门诊待遇资格的,可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领取《保山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特殊疾病、慢性病门诊申报表》以及相关疾病“准入标准”,填写相关信息,经二级及以上相应级别定点医疗机构按“准入标准”进行病情诊断和病种认定,提供认定病种所需的确诊资料,由参保人持相关资料向参保地乡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进行申办。

  十一、参保人员如何报销医药费用?

  答:(一)门诊报销。普通门诊、特慢病门诊在昌宁县内医疗机构就诊即凭社会保障卡(证)、居民身份证就诊实行即时结算。在保山市外特殊疾病、慢性病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不能即时结算的,门诊医疗费用由个人垫付,最迟于次年3月31日前将《就诊卡》复印件、门诊发票原件、处方(或收费清单)原件等交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医保经办人员)审核报销。

  (二)住院报销。在保山市内的定点医疗机构凭社会保障卡(证)、居民身份证办理医保入院登记手续,出院在医院即时结算。保山市外定点医疗机构无法进行结算的,先由个人自付后凭医保卡(证)、患者身份证复印件、出院小结、住院发票原件、医疗费用清单原件等资料交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乡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医保经办人员)审核报销。

  十二、对特殊人员的医疗待遇有哪些政策倾斜?

  答:1、1、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在统筹区域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协议定点乡镇卫生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95%。县人民医院和天和医院报销比例为80%,县中医医院报销比例为85%。对符合分级诊疗、按照转诊规范住院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在州市级医疗机构和省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达70%。

  2、大病保险: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累计降低50%,大病保险年度支付限额提高50%。

  以上内容最终解释权归昌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有。

  咨询电话:0875-7130066/7130111

  昌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