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患者合法权益制度
时间:2015-01-09 16:47 发布人:admin 浏览:
为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切实尊重和维护病人的合法权益,保护病人的隐私权,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特制定本制度:
一、医务工作人员在为患者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时应遵守以下制度规定:
(一)严格执行《执业医师法》第22条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要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隐私:《护士管理办法》第24条规定:护士在执业中得悉就医者的隐私,不得泄露。
(二)救死扶伤,实行人道主义,时刻为病人着想,耐心细致地为患者提供科学的医疗及护理服务。
(三)为病人保守医疗秘密,实行保护性医疗,不泄露病人的隐私。
(四)尊重病人的人格与权利,对待病人不分民族、性别、职业、地位、财产状况,应一视同仁。
二、为使患者的隐私得到切实保护, 医务人员应当做好如下措施:
(一)了解患者的民族、信仰、风俗、习惯、忌语,使其在不违反医疗、护理规定的原则下得到尊重。
(二)医护人员未经患者本人或家属同意,不得私自向他人公开患者个人资料、病史、病程及诊疗过程资料。
(三)工作人员要注意言谈中不得擅自议论患者及家属的隐私。
(四)对特殊疾病的病人,医护人员床头交接时不应交接医疗诊断,应为患者保哥医密。
(五)对异性患者宴施隐私处处置时,应有异性医护人员或家属陪伴。
(六)危重症病人在更换被服、衣物、翻身时,应尽量减少暴露。
(七)为患者处置时要拉帘或关闭治疗室的门。
(八)住院病室要尽量做到男、女患者分开。
(九)医护人员进行暴露性治疗、护理、处置等操作时,应加以遮挡或避免无关人员探视。
(十)对于院内或科室内安排的涉及患者隐私的参观、学习活动,应征得患者本人同意,并告之学习内容。
(十一)除实施医疗活动外,不得擅自查阅患者的病历,如因科研、教学需要查阅病历的,需经医务科同意,阅后应立即归还,不得泄露患者隐私。
三、充分满足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建立医院完善的知情告知内容并履行知情告知义务.推行“患者说了算”服务模式,充分满足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