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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宁县中医医院医务人员违规违纪调查处理办法

时间:2015-01-08 15:42 发布人:admin 浏览:

  昌宁县中医医院医务人员违规违纪调查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医院管理,改善和提高我院的医疗服务质量水平,强化医务人员遵纪守法和医疗安全、医疗风险防范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实施办法》、中纪委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纪违规问题调查处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县卫生局“三好一满意”活动方案及医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违规违纪,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诊疗护理规范、医院各项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三条 对医务人员和医务工作者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应

  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处罚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医院设立医务人员违规违纪管理委员会,负责对违

  规违纪医务人员的处理工作。委员会主任由院长担任,副主任由班子其他成员、工会主席、人事科长担任,成员由各科室主任、护士长、职工代表组成。办事机构设在医院办公室,由党办负责人处理日常事务。

  第五条 违规违纪管理办公室在委员会的指导下具体负责医务人员违规违纪行为的投诉受理、调查、处理工作。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昌宁县中医医院所有干部职工(含临时合同人员)。

  第二章 处罚的种类及时间

  第七条 医务人员有违规违纪行为的,给予下列处罚:

  (一)根据《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纪违规调查处理暂行办法》规定,由医院管理委员会给予以下处罚:

  1、批评教育、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评职资格或参加学术委员会资格;

  2、扣发绩效工资、停薪;

  3、停职、缓聘、解职待聘、解除聘用合同;

  4、调离工作岗位、调整职务、责令停职、免职;

  5、警告、暂停职业活动、吊销执业资格。

  (二)对违规违纪人员,需要政纪处分的,参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如下政纪处分:

  1、警告; 2、记过; 3、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 4、开除。

  (三)对违规违纪党员,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如下党纪处分:

  1、警告;2、严重警告; 3、撤消党内职务;4、留党查看;5、开除党籍。

  (四)处罚时间

  1、警告,6个月;

  2、记过,12个月;

  3、降低岗位等级24个月。

  第八条 科室集体有违规违纪行为的,给予下列处罚:

  (一)追缴违规违纪收入,并根据违规违纪情况并给予违纪收入的2—5倍经济处罚;

  (二)解除科室主任、护士长职务,调离原工作岗位;

  (三)科室取消当年评优资格。

  第九条 医务人员有两种以上违规违纪行为的,分别处罚,

  合并执行。扣发绩效工资处罚,可与其他任何一条处罚合并执行。

  第三章 违规违纪行为和处罚

  第十条 医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扣发绩效工资100元的处罚:

  (一)在工作时间上网、扎堆聊天、串岗脱岗、做私事的;

  (二)无故不参加各种会议、活动的;

  (三)工作时不按要求穿工作服或穿工作服到工作场所外的地方活动的,操作时不按要求戴帽子、口罩的;

  (四)工作时不佩戴工作牌,不使用文明用语的;

  (五)上班穿高跟鞋、染指甲、配戴手饰的;

  (六)迟到、早退在15分钟以内的;

  (七)在患者面前谈论与病情无关的事情,损害医院形象和利益的;

  (八)在诊疗活动中吸烟或打电话的;

  (九)故意损坏公物或花木的;

  (十)酒后值班的;

  (十一)未及时安排或完成上级、医院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的;

  (十二)未执行医疗核心制度、技术准入制度、安全管理制度、抗菌药物管理制度的;

  (十三)科室管理混乱的;

  (十四)不按要求逐级请假的。

  第十一条 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资格、扣发200元绩效工资的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取消评职资格、停薪、停职、警告、扣发1—3个月绩效工资处分:

  (一)服务态度不好的;

  (二)投诉举报情况属实的;

  (三)不落实首诊负责制,推诿、顶撞病人及家属,拒绝病人诊治的;

  (四)违反劳动纪律被查实的;

  (五)员工之间闹不团结,相互吵架的;

  (六)与患者或患者家属吵架的;

  (七)违反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造成差错,但未发生经济赔偿的;

  (八)“搭车”检查和“搭车”开药未造成严重影响的;

  (九)发现问题未及时纠正或同一问题再次发生的;

  (十)违规出具假诊断证明书或其他证明的;

  (十一)督导考核中被处罚的;

  (十二)道德败坏,影响家庭团结的;

  (十三)套用新农合、医保资金,事件影响较小的;

  (十四)管理不善或应急保障措施不到位,影响医院供水供电,但未造成严重事故的;

  (十五)未发现明显的错漏项收费引起投诉的;

  (十六)账务发生错误,可以纠正弥补的;

  (十七)长款、短款不及时上报,造成影响的;

  (十八)账物不符,可以纠正弥补的;

  (十九)迟到、早退、溜岗15分钟以上的;

  (二十)不按要求逐级请假影响工作的。

  第十二条 医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停薪、停职、解职待聘、缓聘、责令停职、警告、记过处分,并向全院职工通报批评,扣发3个月绩效工资:

  (一)半年内连续发生第十条处罚2次以上,1年内发生第十一条处罚2次以上。

  (二)“搭车”检查和“搭车”开药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未经医院批准,私自到其他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活动的,造成医疗纠纷的;

  (四)违反毒麻药品的管理和使用规定造成后果的;

  (五)工作不负责任导致严重医疗差错的;

  (六)违反医疗操作规程导致患者伤害事件,但后果可以弥

  补的;

  (七)违规套用新农合资金、医保资金,被上级卫生部门、医保部门查处的;

  (八)无故旷工三天及以上的;

  (九)管理不善或保障措施不到位,影响供水、供电造成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经济损失赔偿另计算);

  (十)在办公电脑或利用院内无线网络上非法网站或发表不当言论,被公安机关查处的;

  (十一)自行下载软件、擅自在医院电脑上使用各种移动存储设备、自行修改IP地址,影响院内信息系统的。

  第十三条 医疗纠纷、事故赔偿处罚

  (一)发生医疗纠纷造成经济赔偿5000元—50000元以上(含50000元),科室承担赔偿金额的20%,50000元以上科室承担赔偿金额的10%,造成经济赔偿5000元以下,科室承担全部经济赔偿金额,在当月的绩效核算中扣除。如果纠纷原因为不遵守诊疗规范和操作规程而导致,根据纠纷事件的危害程度,对责任人给予停薪、停职、解职待聘、警告、记过处分。

  (二)发生医疗事故属责任事故且造成经济赔偿,科室承担20%以内的经济赔偿,在当月的绩效核算中扣除。如果为技术事故,除承担规定的经济赔偿外,根据事故大小,对责任人给予停薪、停职、解职待聘、缓聘、警告处分。如果为责任事故,根据事故大小,对责任人给予停职、解职待聘、责令辞职、降级、记过、吊销执业资格、开除处分。

  (三)发生医疗纠纷和事故的,属于医疗纠纷,扣除科主任当月岗位津贴。属于护理纠纷,扣除护士长当月岗位津贴。

  (四)医疗纠纷和事故的处罚,医院统一处罚到责任科室,由科室按照各科的具体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程度进行经济处罚。

  第十四条 医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解职待聘、责令辞职、解出聘用合同、开除处理 。

  (一)违反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被依法拘留、逮捕、判刑人员;

  (二)在医疗活动中,接受回扣、红包、提成的;

  (三)接受商业机构委托,向病人推销药品、保健品、营养品、医疗器械的;

  (四)违规套用新农合、医保资金,影响较大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四章 处理程序

  第十五条 医务人员违规违纪行为被发现或投诉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人员进行初步调查处理。

  第十六条 经初步调查落实后,管理委员会认为属于违规违

  纪行为的,应当组织人员或者上报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深入调查。认为不属于违规违纪行为的,应当告知举报人、投诉人,并说明理由。对违规违纪行为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采用不正当手段收集证据。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予以保密。

  第十七条 处理违规违纪的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违规违纪人员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当事医务人员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

  第十八条 违规违纪医务人员应当接受调查、询问,并在询问笔录上签名。被询问人要求就被询问事项自行提供书面材料的,应当准许。必要时,也可以要求被询问人自行书写。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经同意可以到其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必要时,也可以通知到医院提供证言。在医院以外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

  第十九条 调查结束后,应当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向医院违规

  违纪管理委员会汇报。违规违纪管理委员会听取汇报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确有应当给予处罚的违规违纪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

  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理决定;

  (二)依本办法不予处理的,或者违规违纪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理决定;

  (三)违规违纪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处罚权限:

  1、对批评教育、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评职资格或参加学术委员会资格、扣发绩效工资、停薪、停职、缓聘、解职待聘、调离工作岗位、调整职务、责令停职、二级班子免职、暂停执业活动、解除劳动合同、警告等处罚由医院管理委员会根据违规违纪事实按照管理办法给予处罚。其中责令停职、二级班子免职、暂停执业活动、警告处罚应报卫生主管部门备案,解除劳动合同应报人事管理部门备案。

  2、记过、降低岗位等级、领导班子撤职处分、吊销执业资格、解除聘用合同,由卫生主管部门决定。其中解除聘用合同、开除处分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后报送县人事管理部门备案。吊销执业资格,由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后报送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党纪处分,由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决定,报上级党委批准执行。

  第二十条 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制作处理决定书,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务、科室;

  (二)事实和证据;

  (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作出处罚决定的单位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五)决定书应当加盖印章。

  第二十一条 处理决定作出后,应当公示。

  第二十二条 处理决定涉及经济处罚内容的,应当将处理决定书原件交财务科一份。

  第二十三条 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违规违纪医务人员作出处理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违规违纪管理委员会应当充分听取违规违纪医务人员的意见,对其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如其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违规违纪管理委员会应当采纳。

  第二十五条 违规违纪管理委员会不得因违规违纪医务人员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五章 处罚监督

  第二十六条 处理医务人员违规违纪过程中违反本办法的规

  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发现违规违纪行为不予查处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第二十七条 处理医务人员违规违纪过程中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一)接到投诉后,未及时组织调查的;

  (二)有隐匿、伪造、毁灭证据等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履行职责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 处理医务人员违规违纪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履行职责行为的,医务人员有权向医院领导、上级卫生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检举、控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停薪、停职、解职待聘人员期间的工资按当地当时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第三十条 停薪、停职、解职待聘人员应当正常出勤,参加单位安排的学习或其它工作。

  第三十一条 原昌宁县中医医院“四项承诺”相关处罚规定同时废止。本办法自2014年四届一次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不断修改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