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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

时间:2015-01-09 11:56 发布人:admin 浏览:

  根据医院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的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凤庆县中医医院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

  一、党费收缴

  第一条 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缴纳党费。

  第二条 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 5%; 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 5000元以上至1 0000元(含1 0000元)者,交纳1.5%;1 0000元以上者,交纳2%。

  第三条 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 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酌按1%交纳党费。

  第四条 学生党员、下岗事业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第五条 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总支研究,报上一级党总支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第六条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第七条 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总支交纳党费。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外出期间可以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第八条 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一次多交纳1 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党员自愿一次多交纳1 00元以上、1 000元以下(不合1 000元)党费的,全部上缴。

  第九条 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总支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条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总支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十一条 党总支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二、党费使用

  第十二条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十三条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3)表彰先进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5)帮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党员教育设施。

  第十四条使用和下拨党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

  三、党费管理

  第十五条党费由医院财务统一管理。具体财务工作由指定专人负责,实行会计、出纳分设。

  第十六条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利用党费帐户从事经济活动。

  第十七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党总支应当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