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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护士长及以上干部外出请销假制度

时间:2015-01-09 11:13 发布人:admin 浏览:

  为了加强对我院领导干部的有效监督和管理,进一步强化劳动纪律,健全干部管理的各项制度,规范干部因公或因私外出活动,避免因干部擅自外出或擅离职守,影响正常工作开展等现象的发生,根据我院的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请销假是指领导干部因公或因私外出前必须履行的请假手续和外出回来必须履行的销假手续;外出是指不能正常在岗工作的状态或离开昆明市行政区划外的活动;因公外出是指经过组织批准的考察、学习、培训、开会、讲课、申办项目等公务性质的活动;因私外出是指非公务性质的学习、进修、探亲、看病、旅游、休假等活动。

  本制度不适用每年的春节、五一、十一长假和每周双休日期间在昆明市行政区划内的活动。

  第二条 护士长及以上干部为:院级领导干部;正(副)科级干部、护士长、部门(门诊点)

  负责人。

  第三条 请销假审批权限和程序

  领导干部外出,必须按照审批权限和程序履行请假和销假手续。具体审批权限和程序知下:

  一、院级领导

  院级领导外出除按照卫生局的有关规定履行请假和销假手续外,在报上级审批之前,还应当履行以下院内审批手续。

  (一)党、政正职外出必须相互报告并获得同意;党、政正职一般不得同时请假外出:党、政正职外出在履行了有关审批手续后,一般应按照干部排序(也可由外出领导指定)安排在岗领导临时负责其相应工作职责,并在院级班子成员中通报。

  (二)副职外出必须分别向党、政正职报告并获得批准。行政副职领导外出须报行政正职批准并报告党总支正职;行政副职领导是党总支委员的,外出须报行政和党总支正职批准。

  (三)医院院级领导外出在履行完审批手续后,党总支和行政领导由院办向院级班子其他成员通报。

  二、正(副)科级干部、护士长,部门(门诊点)负责人

  (一)请假在两天(不含两天)以内按以下程序办理

  1、I临床医技科室干部、门诊点负责人,应口头或书面向医务科(护士长需经科室主任同意)、门诊办报告并同意,由医务科、院公室向分管领导报告。

  2、其他部门干部应口头或书面向院办报告并获同意、由本人分别向分管领导报告。

  (二)请假在二天以上七天(不含七夭)以内,按以下程序办理

  1.临床医技科室干部、门诊点负责人,必须书面向医务科、护理部(护士长需经科室主任同意)、门诊办报告并指定外出期间临时负责人,获得同意后,由医务科、护理部、院办报分管领导审批。

  2.其他部门干部必须书面向院办报告并指定外出期间临时负责人,获得同意后,由本人分别报分管领导审批。

  (三)请假在七天以上三十天(不含三十天)以内,按以下程序办理

  1.临床医技科室干部、门诊点负责人,必须书面向医务科、护理部(护士长需经科室主任同意)、门诊办报告并指定外出期间临时负责人,医务科、护理部、院办签署意见后,由医务科、护理部、院办和本人一起向分管领导汇报,分管领导签署审核意见后报院长审批。

  2.其他部门干部必须书面向院办报告并指定外出期间临时负责人,院办签署意见后,由院办和本人一起向分管领导汇报,分管领导签署审核意见后,报书记或院长审批。

  (四)请假在三十天(含三十天)以上,必须书面向分管职能部门报告并提出外出期间临时负责人的建议意见,分管职能部门签署意见后,分管领导和分管职能部门向党总支、行政正职汇报,研究决定。

  (五)其他

  1.科级干部同时兼任党政职务的,按照以上程序须同时报有关党政职能部门和党政领导批准。

  2.以土规定程序除请假在两天(不合两天)以内者外,都必须分别按照党政隶属关系,到院办填写《凤庆县中医医院领导干部请销假管理卡》(见附件)。管理卡统一交院办存留。

  第四条 一般情况下,请假制度一律为事前请假,严禁事后或事中补假。在准假外出过程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假期的,必须运用电话等现代通信工具按照审批程序办理续假手续。请假手续的审批程序,原则上由请假人本人亲自办理。除非一些具有全局性的急、难、险、重任务或特殊情况需紧急外出办理的,可以口头按照本文规定程序请示报告并征得同意后外出,但有关请销假手续必须于回岗位后两个工作日内补齐。

  第五条  销假手续

  领导干部离开凤庆外出回来后,原则上要在1 2个小时内按照审批程序报告回来的消息,并在回岗位后的两个工作日内按照审批程序到党办办理销假手续。

  第六条 领导干部要严格遵守本制度,本制度的执行情况将作为干部考核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违反本制度的处理

  对无视本制度的情形或造成工作延误、产生不良影响、造成损失的,一经查实,将视情节由医院党、政组织分别给予警告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同时并处经济处罚;必要时报医院党总支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组织处理。对未经批准或准假外幽后未办理续假手续逾期不归者,一律按旷工处理。

  第八条 本办法由医院院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