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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三大方面社保政策调整内容介绍

时间:2016-03-31 17:18 发布人:杨斌 浏览:

  随着保山市经济的发展,社会保障制度的健全,社保作为社会保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已逐渐成为保山人们未来生活的重要保障之一。保山市人民政府、社保局等部门机构不断完善社保政策,2015年就社保补贴、规范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这三大方面政策进行了调整完善。

  第一部分 保山市2015年度社保补贴最新通知

  根据《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财社〔2013〕214号)、《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促进全省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相关措施的通知》(云人社发[2015]9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保山市对2015年度社会保险补贴政策进行了完善、调整。

  1.企业(单位)招用就业特别困难人员,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以及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特别困难人员就业或落实托底政策安排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在公益性岗位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2.小型微型企业吸纳高校、技工院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3.就业特别困难人员、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第二部分 保山市五措施统一规范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

  为进一步统一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范经办流程,我市对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进行了补充完善。

  一是规范参保登记,统一参保缴费时间。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原则上不重复参加新农合医疗,二者只能选择一种医疗保险参保,不能重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明确城镇居民参保的缴费期为每年9月1日至12月20日。

  二是规范医保转移接续,实现职工、居民、新农合无缝对接。

  从新农合作转入城镇居民参保的,原参合年限计算为城镇居民参保年限,转入次月享受待遇;从新农合或城镇居民转入城镇职工医保参保的,待遇等待期为1年,转入当年不享受待遇,仍享受原参保医疗保险待遇;从城镇职工医保转入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参保的,原参保关系和待遇自行终止,之后又由城镇居民或新农合转入城镇职工医保个体参保的,视为城镇职工医保个体新参保,其城镇职工原参保年限计入视同缴费年限,但不作为城镇职工医保实际连续缴费年限。

  三是规范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住院报销。

  为方便意外伤害患者住院医疗费用报销,将意外伤害报销纳入定点医院即时结算管理,实行住院报备制度。同时,降低城镇居民意外伤害住院报销比例10个百分点。

  四是调整城镇居民医用材料报销待遇。

  城镇居民住院单项医用材料,由原来200元(含200元)首付15%整为:200元(含200元)至20000元(含20000元)的首付15%;20001元至50000元(含50000元)的首付25%;50001元至80000元(含80000元)的首付35%; 80000元以上的首付40%。

  五是扩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定点医疗机构范围。

  将城镇居民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范围扩大到全市辖区内民营定点医院;城镇居民特殊疾病门诊和慢性病门诊定点医疗机构范围扩大到全市辖区内一级公立医院和民营定点医院,但不执行“一般诊疗费”报销政策。

  第三部分 保山出台住房公积金九项使用新政策

  为更好地帮助职工改善住房条件,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对促进房产行业平稳妥康发展的作用,经保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5月21日审议通过,我市再次出台扩大住房公积金使用的九项新政。

  一、降低职工首次购建普通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

  二、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

  三、取消职工购建改善性自住住房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三项限制性规定

  四、放宽了直系亲属购建自住住房互助贷款、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相关政策

  五、延长职工购建自住住房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时限

  六、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

  七、开展住房公积金异地互认工作

  八、适当放宽职工购买棚户区改造项目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条件

  九、允许已经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提前结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中住房公积金贷款部分的职工,可再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组合贷款剩余部分的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